11/09/2010

2011年越南調整最低工資規定

資料來源及時間:越南政府網站2010.11.4

越南政府已於本(2010)年10月29日發布第107/2010/ND-CP號公告,有關越藉勞工任職越南外資企業、外國機關、組織及外籍人士適用之地區基本薪資額(最低薪資額)規定,並規定將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。前列第107/2010號公告共5條文規定如下:

第1條:地區之基本薪資額

越南外資企業、外國機關、組織、國際組織及外籍個人(以下簡稱為企業)給付僱用於正常勞動條件下,從事最簡易工作的越籍勞工之地區月基本薪資額如次:

(一)、155萬盾(約79.49美元,目前政府規定1 美元兌換19,500盾),適用於第1地區營運的企業。

(二)、135萬盾(約69.23美元),適用於第2地區營運的企業。

(三)、117萬盾(約60美元),適用於第3地區營運的企業。

(四)、110萬盾(約56.41美元),適用於第4地區營運的企業。

第2條:本(107/2010)公告附錄詳列適用基本薪資額的第1、2、3及4地區名單。

第3條:適用之地區基本薪資額

(一) 本公告規定的地區最低薪資額,係作為企業依勞動法令規定權責,擬定及公布梯級薪資、薪資表、津貼、勞動合約上所列各級薪資額及其他制度之計算依據。

(二) 給付已接受職業訓練(授藝)的勞工(含企業自行訓練的勞工)之最低薪資,應至少高出本公告第1條規定的地區基本薪資額之7%。

(三) 鼓勵企業給付勞工的基本薪資額,高出本公告第1條規定的地區基本薪資額。

(四) 企業依據本公告第1 條規定的地區基本薪資額,調整勞動合約上所列薪資,以符合規定。

第4條:施行規定

越南勞動部主持,並與越南總工會、商工總會、各相關部會、直轄市及省人民委員會配合,向勞工及雇主宣導,同時檢查及監督本公告規範地區基本薪資額規定之執行。

第5 條:

一、本公告第1條規定的地區基本薪資額之適用期如次:

(一)本公告附錄一所列的地區,自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。

(二)本公告附錄二所列之調整適用地區(註:即獲升格的地區),自明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。

二、廢除政府2009年10月30日第98/2009/ND-CP號公告,勞工任職越南外資企業、外國機關、組織、國際組織及外籍個人適用之地區基本薪資額的規定。

三、各部長、部級機關首長、政府轄屬機關首長、中央直轄市、省人民委員會、機關及企業負責執行本公告。

第107/2010/ND-CP號議定 (外資企業)

第107/2010/ND-CP號議定

第108/2010/ND-CP號議定 (外資企業)

第108/2010/ND-CP號議定

附錄一

從2011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第107/2010號公告規定的基本薪資額之地區名單

第1 地區:包括下列地區

(一) 河內市市內郡區;

(二) 胡志明市市內郡區。

第2地區:包括下列地區:

(一) 河內市轄屬嘉林縣、東英縣、蓄山縣、清馳縣、慈廉縣、常信縣、懷德縣、丹鳳縣、石室縣、國威縣、糜玲縣、章美縣及山西市區;

(二) 海防市轄屬郡區、水原縣、安陽縣、安老縣及永保縣區;

(三) 海陽省轄屬海陽市區;

(四) 永福省轄屬永安市、福安市及平川縣區;

(五) 北寧省轄屬北寧市、慈山市、桂武縣、仙瑜縣及安豐縣區;

(六) 廣寧省轄屬夏龍灣市及孟街市區;

(七) 太原省轄屬太原市區;

(八) 富壽省轄屬越馳市區;

(九) 寧平省轄屬寧平市區;

(十) 承天順化省轄屬順化市區;

(十一) 峴港市轄屬郡及縣區;

(十二) 慶和省轄屬芽莊市及金蘭灣市區;

(十三) 林同省轄屬大勒市及保祿市區;

(十四) 平順省轄屬藩苆市;

(十五) 胡志明市轄屬縣區;

(十六) 同奈省轄屬邊和市、隆慶市、仁澤縣、隆城縣、永久縣及盞泵縣區;

(十七) 平陽省轄屬土龍木市、順安縣、逸安縣、濱葛縣及新淵縣區;

(十八) 巴地頭頓省轄屬頭頓市、巴地市及新成縣區;

(十九) 前江省轄屬美萩市區;

(二十) 芹苴市轄屬郡區;

(二十一) 堅江省轄屬迪石市區;

(二十二) 安江省轄屬東川市區;

(二十三) 金甌省轄屬金甌市區。

第3 地區:包括下列地區:

(一) 其餘各省轄屬市區(第2 地區所列省轄市區除外);

(二) 河內市轄屬其餘縣區;

(三) 海防轄屬其餘縣區;

(四) 海陽省轄屬志玲市、錦讓縣、南策縣、金城縣、京門縣、嘉祿縣、平江縣及肆祺縣區;

(五) 永福省轄屬安樂縣、永祥縣、三島縣、三揚縣、立石縣及蘆江縣區;

(六) 富壽省轄屬符寧縣及林操縣區;

(七) 北寧省轄屬嘉平縣、順成縣及良才縣區;

(八) 北江省轄屬越安縣、安勇縣及協合縣區;

(九) 廣寧省轄屬汪秘市、錦譜市、橫蒲縣及東潮縣區;

(十) 興安省轄屬美豪縣、文林縣、文江縣及安美縣區;

(十一) 太原省轄屬公江市、普安縣、富平縣、富良縣、同喜縣及大慈縣區;

(十二) 南定省轄屬美祿縣區;

(十三) 河南省轄屬維先縣及金榜縣區;

(十四) 寧平省轄屬三蝶市、嘉遠縣、安慶縣及花蘆縣區;

(十五) 清化省轄屬炳山市及靜嘉縣區;

(十六) 河靜省轄屬祺英縣區;

(十七) 承天順化省轄屬香水市、香茶縣、富祿縣、豐田縣、廣田縣及富旺縣區;

(十八) 廣南省屬殿盤縣、大祿縣、維川縣及山城縣區;

(十九) 廣義省轄屬平山縣及山靖縣區;

(二十) 富安省轄屬河橋市區;

(二十一) 慶和省轄屬甘林縣、延慶縣、寧和縣及萬寧縣區;

(二十二) 寧順省轄屬寧海縣及順北縣區;

(二十三) 林同省轄屬德重縣及夷玲縣區;

(二十四) 平順省轄屬羅夷(La Gi)市、咸順北及咸順南縣區;

(二十五) 西寧省轄屬展鵬縣及鵝油縣區;

(二十六) 平福省轄屬同帥市福隆市、平隆市、真城縣及同富縣區;

(二十七) 同奈省轄屬其餘縣區;

(二十八) 平陽省轄屬其餘縣區;

(二十九) 巴地頭頓省轄屬隆田縣、紅土縣、川木縣、周德縣及昆山島;

(三十)隆安省轄屬守承縣、德和縣、濱瀝縣、芹德縣及芹玉縣區;

(三十一) 前江省轄屬鵝公市及周城縣區;

(三十二) 檳椥省轄屬周城縣區;

(三十三) 永隆省轄屬黎明縣及隆湖縣區;

(三十四) 芹苴市轄屬縣區;

(三十五) 堅江省轄屬河仙市、堅良縣、富國島、堅海縣、江成縣及周城縣區;

(三十六) 安江省轄屬朱篤市及新州市區;

(三十七) 後江省轄屬七岔市、周城縣及周城A縣區。

(三十八) 金甌省轄屬伍根縣、蓋略縣(Cai Nuoc)、幽明(U Minh)及陳文時縣區。

第4 地區:越南全國之其餘地區。

附錄二

從2011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第107/2010號公告規定的基本薪資額之升格地區名單

第1地區:包括下列地區:

(一) 胡志明市轄屬古芝縣、福門縣、平行縣及芽皮縣區;

(二) 同奈省轄屬邊和市、仁澤縣、隆城縣、永久縣及盞泵縣區;

(三) 平陽省轄屬土龍本市、順安縣、逸安縣、檳葛縣及新淵縣區;

(四) 巴地頭頓省轄屬頭頓市區。

第2地區:包括下列地區:

(一) 同奈省轄屬定館縣及春祿縣區;

(二) 平陽省富教縣及油町縣區;

(三) 隆安省轄屬新安市、德和縣、濱瀝縣、芹德縣及芹玉縣區。

第3 地區: 包括下列地區:

(一)隆安省轄屬守承縣、德慧縣、周城縣及新紂縣區。

另越南政府亦於本年10月29日發布第108/2010/ND-CP號公告,有關越南國內企業、合作社、合作生產組、農場、家庭戶、個人及其他組織(簡稱為國內企業)僱用越籍勞工,自明年1月1日起適用的地區基本薪資額之規定。

前列第108/2010號公告亦劃分為4國內企業適用的4 個地區的基本薪資額。